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除适用增值税纳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除适用增值税纳税...
意见:根据总局【2016】17号公告等文件,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不同于申报增值税,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不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同时对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意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
意见: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按照差额计税的,可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
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