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应当何时预缴税款?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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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   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除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普遍原则以外,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100万收入,取得预收款50万元。
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该在9月纳税申报期就150万(100+50=150)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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