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下列原则掌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支付的分包款为建筑服务项目的款项,材料款暂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