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而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的其他服务或产品,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如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申报纳税;销售生活用品等,按照销售货物申报纳税;提供维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
“转租”也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一种方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若物业公司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营改增后转租出去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
您应该是执行的小准则吧,小准则下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不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直接在补缴当期确认为当期费用,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存在风险。这种情况销售、发票、付款三方不统一,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建议不要出现这种情况 这样扣除是有风险的,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写个证明就可以由其他方开发票。实际操作中则要看当地税局的把握了,建设咨询下当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