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的时候,备注栏需要填写不动产的地址吗?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暂无回答!
展开
收起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