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之前兼有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次试点前原有挂账已全部用完,但期末有留抵。5.1之后同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本次营改增试点之日(5.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否需要挂账?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分享到
不需要挂账。
暂无回答!
展开
收起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