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商品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与第二季度销售额都没有超过9万元,但是第三季度的销售额超过9万元标准较多,导致前三季度销售额总额远远超过27万元(超过季均9万元),企业是仅就第三季度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按前三季度的总销售额补缴税款?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企业应仅就第三季度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因此,如果企业销售额较大,达到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暂无回答!
展开
收起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