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7号)附件2附件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四、第29至30栏‘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一)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