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幕墙专业分包的混合销售问题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分享到
 案例:幕墙专业分包在建设部门备案的资质为幕墙专业分包施工企业,而幕墙专业分包企业往往有两种模式,一种就是自产幕墙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另一种是外购幕墙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两种模式幕墙大约占60%,安装服务占40%)当前企业开具的发票大部分为货物销售发票。
营改增后,选择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总包方可以按规定扣除分包业务进行差额。
幕墙专业分包企业提出来,按混合销售行为,直接全额开具11%或者3%的建筑业发票。
  意见:幕墙专业分包企业在销售幕墙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应当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根据上述规定,幕墙专业分包企业,属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能将幕墙销售与建筑安装服务分开计价、分别核算,可按兼营的规则处理。
暂无回答!
展开
收起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