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税收管理有何要求?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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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规定:“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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