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如何确认?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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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3]88号文件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中的广告服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但是,提供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如广告设计、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设计服务)和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会议展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要把握广告服务的范围,相比“营改增”试点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该合理筹划,避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基数“不合规”地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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