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就地预缴税款?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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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   例如:某建筑安装企业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小规模人2016年5月15日跨市提供一项建筑服务,收讫工程价款共计2000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其中支付分包方价款共计970万元,从分包方取得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这此时该企业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为:(2000―970)÷(1+3%)×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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