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根据上述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发出商品时再确认会计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 货物发出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