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政策过渡阶段开工的建筑项目,如果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如何确认该建筑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分享到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则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日期为准。
暂无回答!
展开
收起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