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否还需要对本金发票开具发票,如果需要应该如何开具,税率多少?

阅读量:发表于: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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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老合同(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如纳税人选择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点第(三)项中“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第(3)小点中的第①种方法的,仍按省局原明确的方法执行,即:关于承租方开票: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必须取得承租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②融资性租赁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出售有形动产时,可以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免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承租方开具上述发票后,在纳税申报时将该项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
③融资性租赁回租业务的承租方为不具备领用普通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可以向承租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免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开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免税),融资租赁企业应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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